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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1-25] | 字号:[ 大、中、小 ] | 本文已被浏览过:3313次 | 视力保护色: |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实施,标志着资本市场进入投资者保护新时代,也对人民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南京中院作为江苏省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辖法院,六年来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深化证券审判机制改革,增强与行政监管的良性互动,着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与完善。
证券群体性纠纷的概况与特点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16–2021年六年期间,全市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505件。其中,涉众性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9321件,占比98.06%;其他证券纠纷案件184件,占比1.94%。在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9316件,占全部证券纠纷案件的98.0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4件,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1件。
六年来南京中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尤其2017–2019年增幅较大。2020年开始探索集约化的审理方式,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审判效率大幅提高。2021年南京中院出台《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程序指引》,构建非诉解纷、共同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多层次立体化群体性证券纠纷化解格局,全年受理此类案件994件,审结1049件,较上一年度出现双降趋势。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要特点
1. 原告绝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2016–2021年期间诉至南京中院的9316名投资者中,9306名为自然人投资者,占比99.89%;诉讼请求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有8723名投资者,占比93.63%;诉讼请求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50名投资者,占比1.61%。
2. 被诉的上市公司数量多、行业分布广。涉诉的上市公司达31家,住所地分布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盐城等市,涉及的行业包括光伏、机械、化工、零售等行业。
3. 涉诉被告主体趋于多样化,原告索赔对象不仅限于上市公司,还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证券服务机构等其他责任主体。2017年以后,涉诉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达50余人,涉诉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达11家。
4.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呈现专业化、精细化特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被诉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三日一价”如何认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其他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及责任范围如何认定。
5. 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纠纷的比例较高,效果较好。六年期间,南京中院在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以调解或和解方式审结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达5135件,且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案件已基本履行完毕。
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模式的探索
随着国家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整治力度,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小投资者民事索赔诉讼呈现高增长态势,以往采用的“一案一立”“一案一审”方式,已经无法应对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而且此类案件 “小额”“分散”的特点,导致单独诉讼成本高、不经济。因此,南京中院近年来一直致力于为证券群体性侵害提供便利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不断摸索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的简便之道。
(一)探索案件集约化审理模式
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中,南京中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涉诉人数、多元纠纷化解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程序,逐渐形成共同诉讼模式、示范性判决模式、代表人诉讼模式交融衔接的纠纷化解格局。
(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作用
为提高纠纷化解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南京中院制定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规则(试行)》,聘任了包括江苏省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内的15家特邀调解组织、32名特邀调解员,在全市两级法院实现“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全覆盖,有力推动了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解。
(三)引入专业支持为审判提供助力
一是引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支持诉讼,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彰显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公益性。二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和当事人申请引入专家陪审员、专业机构、专家证人,通过选任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通知专家证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鉴定等各种形式,提升审判的精细化、专业化程度。
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提示和建议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所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维护良好资本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法院肩负的职责和使命,结合六年来审判实践的体会,我们建议:
(一)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在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公众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形成有效制衡,保障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从源头上减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知敬畏善作为,忠实勤勉履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委托经营管理公司,对公司治理的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这要求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承担对全体股东的信义义务,公平对待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
(三)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职,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看门人”作用。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对塑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证券市场至关重要。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执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约束,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维护投资者的合理信赖。
(四)广大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出发选择合适的证券种类和金融产品。如果受到证券侵权行为的侵害,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既可以选择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单独或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监管机构严格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质量。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