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申请执行人陈某来到江宁法院执行局,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徐大友手上,感谢法院及时为他执结了案款。
2005年,南京某建筑公司与陈某签订石料销售合同,其中约定该公司分四次给付材料款的70%,余款年内付清。2006年10月27日双方结算,该公司尚欠60000多元。2007年8月23日,陈某在该公司一再拖欠的情况下,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江宁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南京某建筑公司给付欠款及逾期违约金。南京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该公司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称分两期给付。第一期给付款到期时,该公司仍分文未付,陈某向江宁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江宁法院执行人员调查该公司财产时,发现其在银行开设了帐户,及时采取了冻结帐户的强制措施,使得该公司的财产得到保全,从而将陈某申请执行的全部标的执行到位,并发还给陈某。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